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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高密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立面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16-11-04 12:07:24  来源:高密新闻网  浏览:次   【】【】【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高密市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立面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高密
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密市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高密市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立面改造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3日高密市主要街路临街建筑立面改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主要街路两侧建筑立面改造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景观和环境,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街路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主、次干道。第三条凡在主要街路两侧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建筑立面改造涉及色彩、材质、造型等,改造方案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第五条建筑立面改造方案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第六条建筑立面改造方案成果应包括:1、日景整体鸟瞰图。2、单体******图:需将建筑物主要立面清晰表现。3、施工图:明确外立面装饰的颜色、材质及夜间亮化施工方案。第七条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参照临时建设工程申报材料及审批程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须严格审查临街建筑立面改造方案,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报。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立面改造方案施工,并自觉接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现有质差陈旧、色泽晦暗、立面残缺不全或与周围环境和建筑不协调,严重影响市容观瞻的临街建筑,应依据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方案予以改造。第十一条对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建筑立面改造或未按批复方案施工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并予以处罚。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在建筑立面改造管理过程中,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管理失误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高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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