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发布信息
信息分类
当前位置:高密信息网 > 热点资讯 > 高密政府 >  高密高密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工作

高密高密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工作

发表时间:2016-11-04 12:07:29  来源:高密新闻网  浏览:次   【】【】【
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
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纳税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上级关于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清理检查的有关要求,高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5月20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专项清查的时间、依据和范围1、清查时间。本次清查时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涉及以前年度的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追缴以前年度的应缴未缴税款。2、清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3、清查范围。对高密市辖区内拥有或使用土地房产的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情况进行清查。征税范围依据高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之规定。二、专项清查的方法步骤各纳税人按照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前对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专项清查自查报告表》,主动到地税局纳税服务中心补缴应缴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滞纳金等。地税机关将抽调专门人员组成专项清查工作小组,集中对各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三、相关政策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按照当地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前主动补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依法从轻处理。在全面清查阶段,发现纳税人对应缴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未进行自查补缴的,地税机关将依法下达相关税务文书,责令其限期补缴应缴未缴的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不认真自查自纠,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挠执行公务、暴力抗税、打击报复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严惩。高密市地方税务局2016年5月20日
责任编辑:高密新闻网
1526536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