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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释义(节选)

发表时间:2016-06-28 12:00:20  来源:高密新闻网  浏览: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内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内容: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条内容注解:城乡规划法确定的法定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一个突出特点,即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下位规划不得违反上位规划的原则。规划作为政府的职能,第一不能超越其行政辖区,第二不能超越法定的行政事权。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我国的城乡规划体系中,共分五个层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城镇规划体系,并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这属于我国城乡规划的基础和核心,是指导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纲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这个层次必须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作指导,属于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第一步,影响着本区域内的城镇空间布局和规划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控制和合理利用。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根据本法的规定,这项义务由城市人民政府来履行。这里的城市,既包括直辖市的城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还包括其他城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总体规划。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即各乡人民政府、各村委会所组织的关于本乡、本村的规划。高密市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城市总体规划由高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域村镇体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别报省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审批;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高密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专项规划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区专项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组织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集镇、中心村、基层村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重要地块、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由市规划局和相关单位邀请至少2家乙级以上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参与设计,实施方案征集。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提交市规划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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