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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税收政策依据

发表时间:2016-11-04 12:07:07  来源:高密新闻网  浏览:次   【】【】【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1、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1、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在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土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2、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使用证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的,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合同”或批准用地文书等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确认面积的土地,暂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确认的面积为计税依据。对土地管理部门尚不能确认面积的应税土地,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地方税务机关核实计税。3、有关政策:已办理土地使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对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作为纳税义务人。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用于出租的,由出租方作为纳税义务人依法纳税。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有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集体土地是指未由国家征用并办理出让等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包括单位或个人以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拥有的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出租后再将土地转租的,由最终租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纳税人圈占的土地未完全使用,部分闲置。造成土地闲置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一是纳税人生产经营不景气,无力扩大投资建设,从而造成部分闲置;二是纳税人在筹建之初,有意多占土地,或为以后扩大生产规模留足空间,或有意囤积土地待增值后出售获利。对于闲置土地,大部分纳税人搞了种植、养殖或撂荒。《山东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不包括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划用途进行的种植、养殖、饲养等用地。因此,对纳税人占用土地闲置或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进行种植、养殖、饲养的,均应按全部占用土地面积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其他未列明情形均应按税法相关规定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房产税1、纳税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2、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参考同类房产依法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计税依据。无租使用免税单位、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房产税。3、有关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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