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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信访条例》宣传提纲

发表时间:2016-03-04 10:06:43  来源:高密新闻网  浏览:次   【】【】【
《山东省信访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一、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规定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向
《山东省信访条例》已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一、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规定的?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委托代理人;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行政机关受理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受理下列信访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对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行政机关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本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协调、督促其及时办结。三、人大受理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法规或者决议、决定的建议;对本级人民政府***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的建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行使司法职权以外的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员、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四、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受理哪些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申诉;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定职责范围,但是依照法律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五、信访逐级走访是如何规定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以走访形式跨越本级和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和地点走访。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没有推选代表的,国家机关可以不予接谈。信访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六、哪几种信访情况行政机关不受理?对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重复提出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该信访事项不再受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信访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七、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八、信访事项办理终结有哪些途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办理终结: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九、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被禁止的行为有哪些?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山东省信访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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