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用药害死81亩青苗
哈尔滨7月11日电(记者梁书斌)农药商卖农药时,对买药人进行了错误指导,致使买药人的81亩青苗绝产。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经营化肥的赵某和某农业服务站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
2005年5月,哈尔滨某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将化肥、农药的经营权承包给了赵某,赵某便在该县以某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化肥农药经销处的名称经营农药、化肥。
2007年6月10日,农民李某在赵某处赊购农药塞磺隆130袋。李某因看不懂使用说明,向赵某请教使用方法,赵某告诉他,塞磺隆可用在出苗后的玉米苗上,用量为每垧地15袋。李某问明后,按赵某指导的方法将药喷洒在81亩玉米苗上,十余天后,玉米苗全部枯萎死亡。
李某将赵某和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告上了法庭。李某认为,因赵某在经营农药期间对购药、用药的错误指导,导致玉米全部绝产,要求赵某赔偿损失。
经鉴定,李某在农药塞磺隆的使用方法上的指导与说明严重不符,是导致玉米苗枯萎、死亡的直接原因,造成经济损失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承包该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后,对所销售的农药、化肥有责任对买受人进行用药指导,在李某购买农药后,按照赵某指导的用法和用量施放农药,造成81亩玉米绝产,赵某应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作为发包人,收取赵某管理费用却疏于管理,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赵某赔偿李某81亩玉米损失2万元,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后,赵某和县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均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